羊城晚報江門訊 記者田恩祥報道:近日,《江門市契稅徵管實施細則》正式印發。該《細則》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,新《細則》實施後,江門市行政區域內(含四市三區)所有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行為,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契稅,契稅稅率不變,仍為3%。
  該細則第五條規定,土地、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,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、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進行徵稅:(一)以土地、房屋權屬作價投資、入股;(二)以土地、房屋權屬抵債;(三)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;(四)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。
  據瞭解,原《細則》適用範圍是江門市區,包括蓬江區、江海區和新會區;新《細則》適用範圍擴大至江門市行政區域範圍,包含蓬江區、江海區、新會區、台山市、開平市、鶴山市和恩平市。
  原《細則》規定契稅的徵管機關是江門市財政局;新《細則》明確江門市契稅主管稅務機關為江門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。
  新《細則》還明確了契稅的納稅申報期限和契稅繳納期限。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(納稅人簽訂土地、房屋轉移合同的當天,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)起10日內辦理契稅納稅申報,併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繳納契稅。
 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,根據規定,從滯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。另外,根據有關規定,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稅款的,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,逾期仍未繳納的,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,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。編輯:周匯楠  (原標題:江門印發契稅徵管實施細則:滯納金按日萬分之五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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